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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一九八九年三月,在四川省科委主持下,经四川省丘陵地区技术综合开发评审管理委员会的专家综合评分考核,成都市公证处公证认可,确定三台县、简阳县、遂宁市中区为我省丘陵地区技术综合开发试点,试点时间从签订之日起至一九九二验收。
第二条 四川省科委对试点县总的要求是: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出经验。具体要求:
1.把发展经济转到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建立、健全与加强科技进步,振兴经济的经验。
2.注重综合技术、实施综合开发,追求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探索一条较少投入,较多产出的农业发展新路子,为我省丘陵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1—2种发展模式。
3.抓好示范区、示范乡,带动全县发展。
4.积极完成标书和项目合同书中所列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条 试点县应确定1—2所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为主要依托单位。要在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正式签定协议或合同。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应指派专人驻试点县,县上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双方科技人员(含管理人员)应共同主持项目。共同参与实施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同享。双方签定的协议或合同应报省科委备案。
二、项 目
第四条 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层层承包。省科委负责总体协调、检查、督促、交流经验及项目验收等工作。市科委承上启下,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县政府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子项目可由课题组承包。省科委与技术综合开发试点承担县政府签订合同。
县政府与各子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报省科委备案。
第五条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试点县应成立技术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项目开发的资金、物资、人员、技术等的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任务、人员等由各县自定。在项目实施中的情况应及时上报省科委和有关部门。
省科委聘请专家负责三个试点县(区)的种植、畜禽、水果、水产、蚕桑、经济管理等总体技术督查论证工作,对有关技术实行总把关。
第六条 试点县在投标书及项目合同书中提出的综合开发项目的主要社会、经济效益指标和技术指标等应积极努力完成,原则上不应变动。主要子项目,不要任意更改,其他子项目的变更各县自定。凡因重大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指标难以完成时,应及时书面上报,经同意后可作适当调整。
三、资 金
第七条 技术开发资金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省科技引导基金,县财政匹配资金、其他渠道来源和自筹的资金,三种资金应捆在一起使用。省科委在各试点县财政100万元匹配资金落实后,下拨50万元科技引导资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多方筹集资金,集中掌握,统一使用。
第八条 试点县技术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应建立必要的审计制度,有监督有检查。应在每年初和年底分别向省科委上报项目资金使用预算和决算报表。
第九条 省科技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
1.项目开发。用于引进技术、技术开发和服务、技术承包,关键物资保证,技术培训等,应占总经费70%以上。
2.技术开发业务活动费。主要用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省、市、县科委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差旅补助费及宣传、示范推广和经验交流会、论证验收会、资料费等,应控制在总经费20%以内。其中主要技术依托单位(院校或科研所)使用经费可掌握在10%左右。具体比例由双方商定。
3.奖励费。主要奖励在实施项目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或个人。一般占总经费的10%以下。
县财政匹配和其他来源资金全部用在项目开发中去,由县技术开发领导小组制定使用办法。
第十条 省科技引导资金第一年按合同下拨,第二、三年视项目实施情况、阶段验收及预、决算报表的审查结果决定拨付。凡项目实施不好验收不合格或发现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等情况,省科委将缓拨,减拨或停拨科技引导资金,并有权追会已投入的资金。
试点县有权确定科技引导资金是实行有偿或部分有偿使用。若实行有偿使用,其偿还的资金部转入县(区)科技开发基金,继续用于本地科技开发。
四、奖 励
第十条 出重大贡献的各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进行奖励。在项目实施三年中,每年评比一次,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综合评比和奖励。凡完不成任务的,除按合同处罚外,情况严重将取消试点。
第十二条 承包资金按国家规定从项目经费和已取得的经济效益中参照第九条比例提取。凡符合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的,按有关奖励办法申报。
项目实施中取得的发明或技术成果归属,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按合同完成,应及时申请。试点县应积极准备验收材料,实事求是,完整准确的提供技术经济资料和经验材料,接受检查验收。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在验收时,专家组应写出明确的意见。验收的具体办法可参照四川省星火计划项目验收办法办理。
六、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合同签订之日实施。解释权属四川省科委。
第十五条 各试点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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