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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星火计划”项目的管理,保证“星火”成果的质量,促进“星火”燎原,根据《四川省“星火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和省级的“星火计划”项目,在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验收事宜由省科委星火计划办公室具体办理。
第三条 按立项合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技术开发内容、指标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技术配套、成熟程度及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
2.经济效益情况(新增产值、利润,税金、创汇和投入产出比等);
3.社会、生态效益情况(安全生产、减轻劳动强度、节能、社会福利、就业,带动相关企业和农户发展或增值,对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影响等);
4.项目内技术培训情况;
5.成果扩散“燎原”情况;
6.经费的使用与偿还情况。
第四条 验收方式
1.现场、会议验收;
2.通讯评审验收。
第五条 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1.项目按时完成或提前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及时总结,准备好材料,申请验收。
申请验收需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验收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2)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及有关附件(如图纸、照片、录象、检测证明,优质产品证书,用户意见、经济效益分析估价材料);(3)《验收合格证》草本(格式见附件二)。上述材料送地、市、州科委或省级有关部门(委托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省科委(二份)审批。国家项目由省科委转报国家科委审批。
2.省科委审查批准后,派人组织验收或委托地、市、州科委或省级有关部门验收。
3.由有中级以上(包括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验收组(不少于七人,技术专家与管理人员比例为2:1左右)负责验收。经过资料审查和现场验证,最后作出书面验收意见,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验收组成员签字同意,才视作通过。
第六条 将提供验收的全套材料一式五份(验收证书20份)送省科委审查盖章,正式颁发《验收合格证书》,作为申报和评定“星火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由于种种原因推迟完成,或不能完成,甚至已经终止实施的“星火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写出实施情况报告提出解决办法或处理意见,送委托管理单位审查签署意见,转报省科委审批结题或作出处理。
第八条 各市、地、州科委的“星火计划”项目验收办法,由当地科委参照本办法自定,并送省科委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科委。
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