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把适用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移到农村,特别是在实施“星火计划”中为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为振兴地方经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农村,进行了创造性劳动,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特制定四川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前款目的的,属于本奖励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有:
  1.新型饲养业及其产品的贮运保鲜与产地加工配套技术。
  2.农、林、土特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地加工及贮运保鲜技术。
  3.村镇建设或新型建筑材料的开发。 
  4.小矿产采选及系列产品开发。
  5.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或推广应用。
  6.大工业配套产品的开发。
  7.区域资源综合开发。
  8.生产装备的开发。
  9.人才培训。
  10.组织实施“星火计划”中的科技管理工作。 
  11.其它。
  第三条 星火奖按授奖类别,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 星火优秀青年奖和星火示范企业奖。
  第四条 在贯彻执行本《办法》中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社会主义协作精神,克服本位主义、平均主义和个人主义等不良倾向。 


第二章 获奖标准


  第五条 申报星火科技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按技术水平、示范作用、效益大小等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星火科技奖的条件:
  1.产品技术水平达到省内最先进水平或国内外先进水平,并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
  2.产品可以进行技术推广并提供工艺技术、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方法;
  3.按时偿还项目投资,并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星火人才培训奖的条件:
  1.培训适用的先进技术以及振兴地方经济所需的各类专门技术,现代管理知识; 
  2.培训形式和方法具有独特性、示范性; 
  3.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第八条 星火管理奖的条件:
  1.为地、县星火计划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政策、评价、预测、立法及其他有关的研究成果,经实施检验确实可行;
  2.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星火计划”的管理工作中有创新,产生了重要影响; 
  3.管理实施的星火项目,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星火优秀青年奖的条件: 
  1.获奖者一般要求在39周岁以下的青年; 
  2.献身农村、勇于改革,对当地科技发展、经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带头人;
  3.用科技共同致富,不断更新、推广技术;
  4.已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星火示范企业奖的条件:
  一、开发或采用适用的先进技术
  1.坚持技术开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新材料,开发出新装备或新产品稳定生产一年以上;
  2.提高劳动生产率;
  3.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方法和加工方法。
  二、经营管理
  1.管理机构精干、规章制度健全;
  2.主要领导者或决策者是依靠科技,尊重人才,懂经营管理的开拓型企业家;
  3.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4.产品质量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5.培训方法切实可行。 
  三、综合效益 
  1.产品必须实现商品化并可进行技术扩散;
  2.投资省、见效快、已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授奖 
  1.严重污染环境;
  2.损害宝贵资源的;
  3.破坏生态平衡的。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凡申报省星火奖的项目,必须经过省或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同一内容,凡已获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不能再申报省星火奖。
  第十三条 各市、地,州科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准备申报省星火奖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凡申报省星火奖者,必须填写“四川省星火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申报书是申报星火奖的基本技术文件,必须详细、真实、认真,否则不予受理。每一申报项目须填十份申报表送星火奖评委会办公室,若被推荐申报国家星火奖项目,还要增报十份材料。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设立四川省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省星火奖的评审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四川省科委成果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省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一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采取聘任制,由地、市、州和有关厅局推荐,四川省科委主任聘任,任期一年,连聘连任。委员在任期间如需变动,应书面向省评委会提出辞职,由评委会另行决定人选,报省科委主任聘任。 
  第十七条 省评委会的职责是: 
  1.领导全省星火奖励工作、负责省星火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
  2.指导市、地、州科委申报省星火奖的初评和申报工作;
  3.负责申报国家星火奖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4.提出并决定关于改进省星火奖的措施和建议,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是:
  1.由申报部门选定人员向评委会汇报项目有关情况。可采用录像、幻灯、图表、照片等形式,必要时可要求申报者直接接受评委会答辩。
  2.评审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把关。 
  3.评委会对申报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评审委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参加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可获奖。
  4.评审会实行双人主审制。并负责在申报书中填写省评委会评审意见。
  5.因故不能出席的评审委员应提前报告。
  第十九条 省评委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1.承办评委会日常工作;
  2.对申报部门提交的请奖项目文件组织必要的复核,不合格者不予受理;
  3.与申报部门磋商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4.负责筹备省评审会议;
  5.负责全省申报国家星火奖的申报工作;
  6.承办省评委会授权和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省星火奖评审结果送省科委主任复核后,由省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发布,即可授奖。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一条 省星火奖的奖励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以精神奖励为主。集体获奖授予奖状、奖品、奖杯,个人获奖授予个人荣誉证书、奖品。根据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示范作用的大小设一、二、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 主要完成者、主要完成单位均应是申报奖励项目中直接承担主要工作、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星火科技奖 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 5个
  主要完成者一般不得超过 7人
  星火人才培训奖 主要承担单位不得超过 5个
  主要承担者不得超过 5人
  星火管理奖 主要承担单位不得超过 5个 
  主要承担者不得超过 5人
  星火优秀青年奖 1人
  星火示范企业奖 示范企业 1个
  主要技术依托单位:不得超过 3个
  主要代表人 不得超过7人
  第二十三条:长期在农村从事技术成果推广、组织实施星火计划的科技人员,回乡知识青年,为振兴农村经济做出特殊贡献的,经地、市、州科委推荐,省科委批准,可给以特别奖励。特别奖的形式为:组织他们到省内外考察学习、休假或参观重要技术展览等。 
  第二十四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适用的先进技术”应从四个方面衡量;1.经济因素;2.社会因素;3.自然条件;4.接受技术能力。 
  “星火计划”是依靠科学技术振兴地方经济的计划,是把适用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移到农村振兴地方经济的计划,是以市场为目标,即使、资源、奖金和管理有效结合,以贸工农的顺序系列开发,配套安排,形成优势产业为振兴地方经济的计划。
  第二十六条 省级各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组织实施“星火计划”项目,符合授奖条件的,按照项目由实施单位所在地区科委申报。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四川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