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经国条院批准,同意在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增列星火奖。奖励分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两级。我省已从1991年开始在四川省科技进步奖中正式增列四川省星火奖(以下简称省星火奖)。现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四川省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省星火奖实施细则。
二、奖励范围
第二条 省星火奖奖励范围包括:
1.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的先进技术;
2.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乡镇企业和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
3.开发、推广、应用适用农村的先进装备;
4.区域综合性技术开发;
5.农村科技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奖励:
1.对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开发技术;属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在推广、应用适用于农村的先进技术中,有所创新和发展,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在农村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乡镇企业以及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中,引进、采用先进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在区域性技术综合开发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能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投资小、见效快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提出与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有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对制定农村重大政策起到促进作用,经实践切实可行,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奖:
1.严重污染环境的;
2.损害宝贵资源的;
3.破坏生态平衡的。
第四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是通过成果鉴定(或办理视同鉴定)并在省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完成成果登记,达到省级奖励标准的项目。同一项目如第一次申报未获奖可在申报一次。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科技成果类或科技管理、培训类《四川省星火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其格式见四川省科委川科委成[1992]013号文的附件。
《申报书》正文应打印或铅印。申报书及其附件备齐后,装订成册,不加封面。《申报书》内印章要盖红章不得复印,《申报书》及其附件不符合要求者,不予评审。
第六条 申报程序;申请奖励,应按完成单位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1.—个单位或个人完成的项目,按照单位(个人)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 (州、地)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或省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
2.国务院各部门,或部门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部门为主的基层单位,按照所在地区或项目所属专业,报省科委(成果处)。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主持单位(第一主研单位)组织联合上报。
4.市(州地)学术团体可向同级科委,省级学术团体可按专业向省级行业归口部门推荐请奖项目,由市(州、地)科委、省级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后报省科委(成果处)。
同一个项目不准多渠道上报,经发现后取消奖励资格。
第七条 申报奖励的项目,需交纳评审费,未交评审费不予评审。交费标准与省科技进步奖相同。
单位申报的项目,每项交纳初审费10元,复审费70元;个人项目(必须有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其为个人成果的证明)每项交纳初审费5元,复审费10元。
四、奖励标准
第八条 省星火奖分为下列四个等级进行奖励表彰;
一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奖金4000元
二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奖金2500元
三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奖金1500元
四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奖金1000元
对振兴农村经济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九条 四川省星火奖包指两大类:科技成果类、科技管理培训类。其奖励标准如下:
1.星火科技成果类奖励标准:
一等奖:(1)技术或产品质量居国内领先水平;(2)有突出的示范作用,已经在全省或国内部分省、市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或省内占有很大比例;(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领先地位;(4)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1)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2)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已经在部分市地州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比例;(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行、同类型企业中居先进水平;(4)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1)技术或产品质量居省内领先水平;(2)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省内商场占有较大比例;(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行业、同类型企业先进水平;(4)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等奖:比照三等奖标准,从技术水平、示范作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2.星火科技管理,培训类奖励标准:
一等奖:(1)为振兴农村经济实现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制订国家或重大政策起到促进作用,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2)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者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所创新、难度很大、涉及面很广,在全国产生了重大影响;(3)取得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等奖:(1)为振兴农村经济实现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制定省或市地州重大政策起到促进作用,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2)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大、涉及面广,在省或市、地、州产生了重要影响;(3)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等奖:(1)为振兴农村经济实现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制订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2)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较大、涉及面较广,在一定区域内产生了重要影响;(3)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等奖:比照三等奖标准,从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大小,在理论与实践对省内外产生的影响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五、评审机构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评审机构:四川省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省星火奖的评审工作。省评委会的组建及委员聘任,由省科委负责。省评委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省评委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科委(成果处)。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省评委会办公室对市(地、州)科委或省级厅、局经过初审合格的请奖项目进行材料复审,将材料齐备的请奖项自分送省评委会有关评审小组。
2.省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属于本小组评审范围的请奖项目,并对拟奖项目及等级提出建议意见。
3.省评委会负责审核各小组建议奖励的项目,并确定奖励项目及其等级。
4.省评委会确定的奖励项目在报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以书面形式的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异议应如实提出理由和证明材料,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需要保密时,可以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省评委会办公室接到异议后,视其异议的内容、性质的不同分别转送申报部门或评审小组调查、复议提出处理建议,送省评委会复审确定处理意见。(“争议项目的处理”与省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相同)。经省评委会审核或复审通过的拟奖项目由省科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经批准授奖的项目,在报上公布表彰。
六、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舶完成直接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应具备下条件之一:
1.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中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和设想,并直接参与研究开发和推广作出重要贡献;
2.直接参与解决在投产、应用、推广或引进消化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同时,各级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若确实做了具体技术工作。并对项目完成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必须由所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能作为主要完成人请奖。如系在该项目完成后担任领导职务的,则应申报书内申报单位出具本人担任领导职务时间的证明。
第十三条 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在该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管理、培训中,提供技术、装备、经费、服务等条件,并付诸实施,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关键性贡献的单位。仅提供经费与下达计划的单位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限额: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
主要完成人 |
9 |
7 |
5 |
5 |
|
主要完成单位 |
12 |
8 |
5 |
5 |
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应按照贡献大小次序排列。其排列顺序一律以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为准。
七、授 奖
第十四条 获省星火奖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省星火奖奖状”授予主要完成人“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
第十五条 省星火奖的奖金必须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分配具体办法与省科技进步相同)。
第十六条 获省星火奖的主要完成成人事迹应当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职称、晋级、聘任技术职务以及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其他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撤销其奖励,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八条 华侨、外籍华人和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以及省外单位或个人,对推动我省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符合奖励条件的,同样按本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六月三日
|